語云:「無恩無怨,不成眷屬」。因此,組成此一家庭,每一分子必有因緣所在,不論是討債投生為子女,或者償恩來為夫妻,必要成其組成親眷的關鍵動力,即是互相有直接欠債或因緣。
吾淺作說明,譬如此一家庭組成是為父、母、子、女各一人,此四人之因緣,有可能是父母成為親眷之主因,而子或女有可能各自與父或母有直接因緣,也有可能一位與父母有其因緣,而另一位卻是由與單一父或母具其恩債之因緣,因而組成家庭眷屬的現象。
共業又是什麼呢?意即此一家庭成員之共同業力。然則,亦有共同造因之際,目下成員其中之一,並未參與其造業,但此際仍需接受共同報象。此一現象吾以數字為代表:一為父、二為母、三為兄、四為妹。家庭共業之肇因,僅由父母兄三人,但在報業成熟時,妹也要受牽連,同承其共業之果報。或者有人謂之不公,但在此四人之間,第四位若屬投生來償恩債,不論是與一或二、三之直接因緣,當共業成熟時,第四位即是其報恩之因緣成熟,故將共同承擔果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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