詩曰:命程定業既分明。報象依然漸次成。
化轉端憑行眾善。古來事例至今賡。
今日闡述定業。所謂定業,即是既經註成,而必定在命程中會顯現,而其造成之傷害,亦已註載分明。簡言之,何時、何地、何事、何處傷害,均有加註分明。
在因果業報之基礎及律例中,定業是一種可怕之報象。譬如說:某人註成一出世即需接受保溫箱之醫療,以此造成長大後眼睛受傷害。再譬如說:某人十五歲會有車關而發生車禍傷身,更可能喪生,均屬定業。在命程中會定時顯成,故定業亦即個人命程中之劫數。但是劫數,既是有數,即非厄難,甚至劫難。換言之,並非註死,但是若自身之福慧輕,或者貴人善緣不現前,在此劫數之中,亦有可能遭致喪生之虞,此即枉死冤魂之由來。
眾生在生命過程中,絕對會有或多或少之定業,譬如:人有災難,乃致斷手斷腳、殘障、毀容,以及重大惡疾等均是。在各人欲投靈出世之前,已經明載於生死簿上,故而時間一到,就會牽引事機而產生報象。有許多病業是在眾生未能查覺之間,即一夕生變,而形成報象,所以有甚多宗脈,或修行有所心得之祖師大德,均會告誡後學者,平素即要未雨綢繆,多行善德,早做迴向,以期減輕命中定業之牽引,降低其定業所衝擊之傷害,至少亦可免於枉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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