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15日 星期日

第廿三章 公案由來積一生

觀音菩薩 降  
 
詩曰:公案由來積一生。傷人害命實心驚。
   聚沙成塔非旬日。懺悔虔誠切莫輕。
 
  今夜闡述公案。何謂公案?亦即單一事件,卻持續而行,若以現代語詞而言,即是累犯。譬如說:其人生性好色,每有機會即思圖漁獵、染指,因此從其第一件事情發生之後,持續有此行為,以迄最後一次事件,過程所造作傷害於人,不論有否害命,均是此一公案之範圍。故,公案在因果報業中,屬於重大,並且牽連廣泛,可以形成命程中災星、劫厄、病禍、厄難,甚至形成命關劫數。
 
  眾生在累世之間,輪迴投生於人世之間,常易習性不改。譬如為官者,手握權柄,若又私心自用,唯利是圖,則在其為官過程所傷害之無辜,可以致命、可以冤獄,甚至顛倒黑白,苦主變事主,遭受莫大損失,諸此種種…。一件公案可以包含害命之冤親債主;亦可以包含未害命,但此受害者,積深怨恨之業障。
 
  世人在人際社會,相互依賴存活之際,遠溯於往昔,必定造作有善惡因業;而當下又有人際互動之利害關係,乃再新造業因,故此形成輪迴不息之動力。在本書之著作前幾篇之中,都有羅列比較重大之因果公案,乃致形成註下今生命象。所以一件公案,種下其冤親或業障之能量,甚為可觀,並且,其間受害之人,或是歷經輪迴,而漸次成熟機緣,故而其牽擾命程之影響甚大。
 
  眾生在人生過程中,遭受報業纏擾不休,自救無力,且其牽連廣泛,救濟之道,亦甚繁複,故甚願眾生細思量;陽法猶有累犯加重其刑,冥律對怙惡不悛者,當然亦是加重報業。眾生唯有時時警惕戒慎,切莫積習不返,至少可以減輕其牽引報業之動力;若能時時心存懺悔之心,則事半功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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